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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结果--污水处理厂的生死符?

时期:2020/12/16 10:07:10 点击数:1398
在环境保护持续高压态势下,无论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污水处理厂,在面对作为行政处罚重要依据的各种水质监测结果时更应当审慎,并充分考虑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文章概述
 
  水质监测是政府部门监管污水处理厂运营的基本技术手段,水质监测结果是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和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于污水处理厂而言,水质监测结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但影响到政府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而且也是对其是否达标运营的检验和监测,一旦水质监测结果不合格,不但可能面临高额的环保处罚,而且影响到长达三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对运营单位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水质监测结果一般表现为在线监测数据和现场水质监测报告,当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出水水质超标,且环保部门以此对污水处理厂作出行政处罚时,污水处理厂应如何应对?本文作者根据丰富的行业法律服务经验,对水质监测结果作为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证据适用做出细致分析,并提出专业的应对思路。
 
  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保行政处罚依据的基础和前提是在线监测设备可以完整、准确记录污水处理厂水质情况和各项污染物指标数据,因此,一方面在线监测设备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适用性标准,另一方面是在线监测设备应一直处于良好运营维护状态,并定期进行比对监测,确保在线监测设备可以持续性的准确记录相关数据。同时作者也从立法本意、证据适用角度对取消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后,要求排污单位自行手工比对,保障在线监测数据完整有效的规定提出了商榷意见。
 
  现场水质监测是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抽查、监督性检查的重要手段,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在司法实践中拥有较高证明效力,但并不意味着水质监测报告不容质疑。当水质监测报告存在格式、内容错漏或指标数据、结果异常时,监测报告本身的合法性应当从水样采集、水样保存、监测分析方法等多角度予以审慎分析,必要时可以要求环保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提供视频证据、原始记录等方式对进行回溯。
 
  当然,细究水质监测结果错漏或能脱一时之困,终不如自身固本培元,污水处理厂作为环境治理企业唯有夯实基础,谨慎运营方能无招胜有招,化危机于无形。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环境监察力度日益加强,污水处理厂因出水水质超标导致的环境行政处罚事件呈爆发式增长。对于污水处理厂来说,从进水、污水处理、出水以及污泥处置环节都肩负着比一般排污单位更重的治污责任和监督标准,尤其是在 2015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1后,污水处理厂一旦因环保问题被处以行政处罚 1 万元以上罚款,将面临着处罚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巨大压力 2 。因此,在环境保护持续高压态势下,无论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污水处理厂,在面对作为行政处罚重要依据的各种水质监测结果时更应当审慎,并充分考虑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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